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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团伙诈骗判刑 “破卡”行动法律适用会议纪要

imtoken安卓官方版 2023-06-03 05:54:37

“破卡”行动法律适用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局),刑侦(公安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院、公安局刑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在国务院打击和治理新型违法犯罪电信网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一带一路”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加强合作,积极履职。”“破卡”行动深入推进,整治力度不断加大,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持续高发态势。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进一步解决了一些难点和难点问题。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为打击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涉及“两张卡”(即手机卡和信用卡)的犯罪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犯罪类型多样且不断发展。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厘清依据,更好地达到打击治理的目的。为此,2021年11月26日、202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当前“破牌” 对行动中各地反映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有关问题形成共识。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比特币团伙诈骗判刑,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的关系等。网络犯罪者,应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次数、牌张数、租售“两张牌”数量、肇事者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不,它会被全面识别。在司法办案中,要防止片面依赖犯罪人供述明知而认定;还要避免单纯的、客观的犯罪行为,只因肇事者卖了“两张牌”就直接认定肇事者。特别是,如果双方有亲友等信任基础,且一方确实偶尔将“两张卡”出租或出售给另一方,则需根据事实和证据,审慎认定“明知”在这种情况下。

在办案过程中比特币团伙诈骗判刑,可以重点考察加害人是否具有以下特点和表现,综合整案证据,判断其是否构成“明知”:(< @1)跨省或多人组团办理、收购、出售“两证”;(2)出租或出售“两证”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口头或书面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并告知其出租和出售的“两张卡”涉嫌诈骗、洗钱等犯罪,肇事者未采取补救措施,但继续出租和出售它们;(3)租售的“两张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然后帮助解冻,或注销旧卡,申请新卡,继续租用(4)出租或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户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查封时,协助解封并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数据销毁等措施,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逃避调查;(6)事先串通设计言辞者处理调查;(二)0@>已受到处罚或信用处罚,对非法交易“两卡”、买卖、出租“两卡”等行为进行训诫、谈话。

二)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第十二条 对第1款二)2@>项的理解适用。本项规定的“协助三个以上对象”应理解为分别向三个以上行为者或帮派组织提供协助,被帮助的行为 人或帮派组织实施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对同一对象提供帮助超过3次不应理解为“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二)3@>适用本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二)4@>)的解释。本项规定的“一万元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获得的一切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加害者的“成本”,比如收卡,不需要专门扣除。

其中000元已被认定为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和性质的,予以扣除。如果根据上述情况确定行为“严重”,则要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信用卡出租和出售的数量、次数、非法获利数额等。严重的后果。第12.1条其他项目的等效应用。行为人出租或出售的信用卡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代他人进行转账、套现、提现等,或未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为了配合他人转账、套现、

二)7@>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在办理“两证”刑事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上述三罪界限的问题。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行为人对犯罪内容的主观认识和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与诈骗团伙或与诈骗团伙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时间或转移现金以提取现金,可以因欺诈而受到惩罚。(2)作案人将信用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代其进行转账、套现、提现等,或提供刷脸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仅向他人出租或出售信用卡,无其他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予以救助。将信息网络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或提供刷脸功能,配合他人转账、兑现、提现。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没有其他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助于将信息网络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或提供刷脸功能,配合他人转账、兑现、提现。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没有其他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助于将信息网络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详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主客观证据,强调犯罪人的辩护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集团,并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特定诈骗罪。;(2)一年内作案人离境前往境外诈骗窝点累计超过30天,时间自实际加入境外诈骗窝点之日起计算;(3)欺诈金额难以核实,是指基于客观困难,确实无法查明作案人的具体欺诈金额,办案首先要努力为核实欺诈的具体数额而作出的;

七、关于信用卡的买卖、租赁,是否可以以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 (五)) 确立了窃取、购买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主要考虑是:利用信用卡信息复制磁条卡是当时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危害了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所以本罪成立,相关司法解释将本罪的门槛定为一张(套)信用卡。“信用卡信息”是指用于伪造信用卡的电子数据等基本信息,如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号、密码等加密电子数据。在“刷卡”操作未发现的此类情况下,犯罪人进行非法信用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直接使用信用卡,而不是使用其中的信息 该信息是伪造的信用卡。因此,在目前的“破卡”操作案件中,一般不以盗窃、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信用卡“四件套”的收购、销售、租赁。作案者购买、出售、租赁信用卡“四件套”(一般包括信用卡、身份信息、U盘、网银)。数额较大的,可能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破卡”行动破获的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买卖、租赁的信用卡“四件套”主要流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或人员,用于非法收受和转移诈骗资金,一般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应予惩处。如果数“

九、对重大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的管辖。涉案人员超过80人的案件,以及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犯罪,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异地管辖的,应当咨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权之前。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持续深入推进“破牌”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依法从严、综合惩戒的方针,坚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边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和人员。, 行业内卖“两张牌”、专业“牌商”、“内鬼”的帮派头目和骨干。同时,宽严要重。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别是被胁迫或受骗以自己名义出售“两张卡”的,违法所得和涉案金额不大,认罪认罚。坚持“少捕、审慎、审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救助优先,依法从宽处理,确保良好社会效果。

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尽快通报转发本次会议纪要,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准确办理“两证”刑事案件。法,确保“破卡”经营深入健康发展。司法实践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对口单位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

公安部刑侦局

202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