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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合规转型在哪里?

imtoken官网版 2023-01-18 11:21:02

作者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中国比特币交易市场异常火爆,一度占全球交易量的70%以上。但出于对一些负面因素的担忧,中国监管机构已下令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停止与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交换法定货币。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意图很明确:集合拍卖不允许交易。此后,国内各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兑换的集合竞价交易已全面停止。集合竞价交易模式暂停后,比特币交易平台将何去何从?如何转型才是合规经营之道,笔者有以下看法。

一、交易平台暂停的依据

与一般商业机构不同,在中国设立交易所需要特别批准并具备相应资质。根据中国政府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实施意见》等监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未经批准,商业机构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和依法进行的竞价不包括在本清单中。

另外,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俗称289号文)及后续监管机构的监管精神,各比特币交易平台在中国大陆尚未获得省级金融办的批准。

线下比特币

二、点对点交易的合法性

不过,此次监管机构的停牌,引起了部分投资者和众多媒体的误解。部分公众认为,监管部门暂停“中心化交易方式”下的比特币业务,是不允许原交易平台开展任何比特币相关业务。作者认为这是错误的。

此前,比特币交易平台账户存储大量客户资金和多种虚拟货币。他们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或电子撮合方式,但不具备相应资格。该交易具有财务属性和利益相关者特征,但并未受到严格监管。存在巨大的风险。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线下比特币,监管部门暂停此类业务,实质是暂停“集中交易方式”,防止金融相关风险扩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比特币交易都将全面停止。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形式的比特币交易都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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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首先要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定性。根据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线下比特币,从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民法和刑法保护方式有待未来立法进一步细化。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比特币被视为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虚拟商品,这是目前中国比特币的基本定性。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清理整顿代币发行融资的通知》(俗称99号文)可以看出,一方面,监管机构大力支持技术创新,整合区块链、比特币、比特币交易,比特币集中交易平台区别对待,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另一方面强调中心化交易平台的风险。

这意味着,作为合法的网络虚拟商品(财产),公众可以合法持有比特币,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合法合法地进行交易。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收、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等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就比特币等个人持有的财产的征收、征用或者其他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私人比特币交易。除中心化交易外,不禁止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方式,如通过相互协议的个人对个人的转账。另外,根据民事行为领域法的精神,在不侵犯他人和社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个人自发对个人进行比特币交易属于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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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平台转型

此外,对于此类虚拟商品,其商品交易模式类似于淘宝,以及受限制的“中心化交易方式”(具体形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法律性质有很大不同,也是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因此,将原有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改造为“淘宝式的信息中介”,方便私人点对点比特币交易,是交易平台合规转型的生存之道。

这种“淘宝式信息中介”模式在比特币交易领域的具体内涵是用户在比特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买卖比特币的信息,本质上是C2C(交易客户对交易客户) )。 ) 交易业务模式。从模型的角度来看,改造后的商业机构为用户提供了买卖双方比特币供需的信息。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用户自由决定买卖比特币的价格,双方自主选择达成协议并转让,信息服务平台承担部分交易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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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机构避免“中心化交易方式”并不意味着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就被消除了。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10月27日发布的《比特币OTC交易检测报告》,目前中国大陆的OTC交易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在线P2P交易,一般通过LocalBitcoins、OTC CoinCola 等平台。此类平台为比特币买卖双方提供了发布信息的场所。该交易类似于“淘宝”模式。买卖双方根据发布的信息进行一对一的交易。二是在线B2C交易。用户(C端)可以直接从平台买卖比特币,价格由平台指定。平台收到用户付款后,将直接向买方用户支付比特币,或在收到比特币后将资金支付给卖方用户。平台(B方)的资金或比特币归平台所有或来自合作商户。三是线下交易。买卖双方通过QQ群、微信群、Telegram群、Slack群等在线聊天工具进行线上或线下交易,或面对面纯线下交易。

对于第一种交易方式,LocalBitcoins等淘宝式信息中介平台的服务器大部分位于海外,核心业务团队通常位于海外。在向中国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时,中国监管机构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比如要求平台做好身份识别等。对于第三种交易方式,这种线下私有的群主担保交易模式,不利于KYC(客户身份识别)的实施,并隐藏了欺诈风险,如群主提款(滚钱)跑路等. KYC的门槛和反洗钱等合规要求的执行都比较高,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发展规范的平台才能完成。建群交易的私人交易团既没有意愿也没有实力满足上述要求。

对比之前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原有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已经转型为“淘宝式的信息中介”模式,实现了从“价值传递中介”到“信息发布中介”的转变交易平台转型为点对点交易提供信息服务,为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政策,降低监管成本,比特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必须积极对接监管机构相应的交易信息,并严格执行KYC等相关规定,如账户加强对持有人的审查、了解交易者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求用户提供详细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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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创新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

对于比特币这样的新事物,笔者认为监管者应该保持鼓励创新和控制风险同时的立场。在对新事物的前景和未来进行有效的深入研究之前,要防止固有的一棍子打死的做法,防止新事物在金融领域造成系统性风险。

2017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监管机构要求暂停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当天,日本发布了十多个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官方牌照。在中国比特币交易平台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停止比特币交易业务后,历史悠久的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计划于2017年底推出比特币期货交易。

在比特币逐渐进入传统商品交易所的同时,全球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市场。尽管金融界的一些高级人物谴责比特币是“郁金香泡沫”,但其他专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克里斯蒂娜·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则认为拒绝虚拟货币可能不是明智之举。在实施货币政策时,央行决策者应该对新的想法和需求持开放态度。

比特币的金融资产近年来显着增长。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通过立法直接承认它是一种支付手段。未来,基于大势和国际经验,中国监管机构将认识到比特币具有准金融属性,加强比特币在金融领域的监管和立法,在交易方式上突破旧规,可能是我国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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